租户违约提前退租,业主要求退佣金合理吗?

01 关于支付条件

根据民法典,中介人促成甲乙双方签了合同,就可以要求支付佣金啦?

根据民法典,中介人一旦促成双方合同签署成立,就视为服务完成、达到支付报酬的条件。

02 关于中途退租

有些业主会要求,如果租户在合同期内提前违约退租,中介人需要退回全部或部分佣金哦……

这种要求不合法。中介方的整个服务过程在合同签署前很长时间就已经开始了,需要付出大量精力和时间为客户提供服务。而且,促成交易的过程才是中介方提供的服务内容,双方签署合同标志着中介方服务已经结束了。因此根据民法典,由于业主或租户原因造成的合同期内违约退租,中介方没有义务退还中介服务所得的报酬。

03 关于支付时间

付出努力,就应该获得相应的回报!有些业主还会要求在租赁合同签署后,达成某些条件才可以支付佣金,比如:客户入驻办公后,或客户完成装修验收后才支付。

调研过香港和美国的成熟写字楼市场。总体来说,成熟市场支付佣金的时间不会超过双方签署租赁合同后的1-2个月。

04 关于支付方式

业主对租户退租风险把控较严格,应该怎样做才是合理的支付佣金方式呢?

充分理解业主方对于租户退租风险把控的需求,结合成熟市场惯例,以及民法典对报酬支付要求综合考量,通常认为:中介方促成合同双方完成合同签署,租户已经按照合同相关约定完成了押金及首期租金的支付后,业主于一个月内支付中介方佣金,是相对比较合理的时间点。

05 关于支持条款

民法典还有什么和企业选址顾问市场有关的内容?

民法典内同时也包含了关于“跳单依然需要支付佣金“、”没有委托协议也应按实际成本支付费用“等支持性条款。对以居间业务为经营主业的企业产生了很大程度上的支持,也意味着国家对于专业居间服务的认可与肯定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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